(2014)北黄民初字第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XX敢与伍连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黄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薛文甫,男。被告伍某。原告杨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代理人薛文甫、被告伍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其与伍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于20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近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婚内各自财物归各人所有。3、诉讼费由各半承担。被告伍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杨某与伍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育子女。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故遂诉至本院,要求与伍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某与伍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婚姻持续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