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三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基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孟宪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基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孟宪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三初字第413号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基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英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基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宪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基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基鸿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