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与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程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某,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金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翠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