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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临沂市美奂装饰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美奂装饰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第三十一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1291-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美奂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望,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沂第三十一中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临民一终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华鲁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第三十一中学的银行存款、收入7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西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