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朱向东与赵开付、朱秀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东,赵开付,朱秀侠,潘凌云,赵虎,赵晴晴,赵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1899号申请执行人朱向东,男,汉族,住埇桥区。被执行人赵开付,男,汉族,朱埇桥区。被执行人朱秀侠,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凌云,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晴晴,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婷婷,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朱向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埇民一初字第047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开付等六人在本院有另案债权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开付等六人在本院的执行款7231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