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沭庙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叶晓燕与薛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燕,薛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庙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叶晓燕,市民。委托代理人周芹。被告薛成军,农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约定2012年12月30日前还款,月息3000-4000元,后被告归还50000元,余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久拖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2000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0元,归还50000元后,尚欠100000元及利息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晓燕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合计1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征收单位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军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