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8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余显凤与重庆谛丰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显凤,重庆谛丰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125号原告:余显凤,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樊安楣,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谛丰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白新村石梯湾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8891955-9。委托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杨,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显凤与被告重庆谛丰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重庆谛丰塑料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余显凤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14)津法民初字第07905号案件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余显凤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