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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少武与王万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李少武。被申请人王万迎。申请人李少武因与被申请人王万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万迎所有苏G829**号自卸车一辆予以保全,并提供本人所有的苏GZ8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少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万迎所有苏G829**号自卸车一辆予以查封(或扣押)。期间被查封(或扣押)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二、对申请人李少武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本人所有的苏GZ86**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或扣押)。期间被查封(或扣押)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晓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