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峰斌、田远菊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峰斌,田远菊,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961号申请执行人薛峰斌。申请执行人田远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成普,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23100元,案件受理费281.5元。本案经本院执行已将此款发放申请执行人,故本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19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