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汝贵申请执行张何强等合同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汝贵,李葵,张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汝贵,男,1973年12月生,汉族,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圭山镇普拉河村委会下部龙村71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葵,男,1975年8月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圭山镇普拉河村委会河外村12号,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何强,男,1979年8月生,汉族,石林县人,现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大北山村32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张汝贵申请执行李葵、张何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何强已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将发动机号为1610A019533、牌照号为云G425**的重型自卸货车返还给申请人张汝贵。另一被执行人李葵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未受偿金额为25000元,诉讼费1000元,申请人张汝贵同意终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石执字第5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范和玉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计全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