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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卫与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刘卫,××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付庄镇宋寺村南村500米。被告旭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成北路158号。被告王旭,××族。被告陈思,××族。原告刘卫与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诉称,刘卫与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于2013年12月11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刘卫借款500000元,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另外口头约定:一周内偿还完毕借款。借款人因无归还诚意和逃避债务,担保人未尽连带担保义务,为了确保追回原告借款财产,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2013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4年5月8日。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旭龙工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王旭未作答辩。被告陈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原告刘卫(作为甲方)、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和被告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作为丙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因偿还银行贷款,向甲方借款500000元整,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借款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利息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3日前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每逾期一天,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丙方自愿用自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工资、有价证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债权)的全部价值为乙方在甲方办理的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逾期还款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两年。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500000元,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借款及担保合同上注明“已收到借款伍拾万元整”,并在该处加盖公章。以上事实有借款及担保合同、济宁银行洸河支行交易明细、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有相应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同时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在合同上注明收到借款。因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款及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借款期间,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一周内归还,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借款期限视为约定不明,原告可随时要求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即月息2%,该约定并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被告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对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对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卫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二、被告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被告山东一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旭龙工贸有限公司、王旭、陈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俎 彤审 判 员  谢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庆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