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头少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魏绫诉孙伟离婚纠纷 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头少民初字第84号原告:魏某,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某,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我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