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市民初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乌鲁木齐世纪泽坤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世纪泽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市民初字第2923号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天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世纪泽坤商贸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关屯河区)北站公路1289号。法定代表人袁思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乌鲁木齐世纪泽坤商贸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收取50元,由原告阿克苏市聚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