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城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罗传保等四人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传保,魏绵双,罗红星,郭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刑初字第000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传保。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波,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绵双。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爱华,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罗红星。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6月24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峰,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少忠。因涉嫌犯贪污罪,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传保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魏绵双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罗红星犯贪污罪,被告人郭少忠犯行贿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李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传保及其辩护人王小波,被告人魏绵双及其辩护人王爱华,被告人罗红星及其辩护人高峰,被告人郭少忠及其辩护人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4年9月11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即日决定延期审理。2014年9月26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于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学军审 判 员 王益华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