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史文强与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强,张德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文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史文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柏顺,文安县文安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德友,农民。原告史文强诉被告张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文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柏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德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文强诉称,2014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0元,承诺6个月内还清,被告张德友用其所有的五间房屋抵押,并约定最多延期10天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德友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史文强提供被告张德友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德友向原告史文强借款65000元。经开庭审查,原告史文强诉称该借条系被告张德友书写的,被告张德友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认定具有证据效力。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月21日,被告张德友向原告史文强借款65000元,约定于2014年7月21日一次性还清。上述借款被告张德友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德友向原告史文强借款65000元,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原告史文强向被告张德友催要借款,被告张德友应当予以偿还,本院对原告史文强要求被告张德友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德友偿还原告史文强借款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张德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张德友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712.5元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