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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高红亮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神刑初字第0075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初中文化。2011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10日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4)第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杨静、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高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HB2**号小轿车行驶至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街铧山桥红绿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测报告,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照片说明,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被判处刑罚,又犯本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能认罪,可在从重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