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恢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师继魁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继魁,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恢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师继魁,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京鲁鑫职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伟,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槐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恢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