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3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林与范成久、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范成久,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3464号原告:王林,女,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蜀山区。被告:范成久,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祥富。委托代理人:赵刚,该公司员工。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子良。委托代理人:朱静静,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林与被告范成久、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王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泽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