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明仁与程会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仁,程会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21号原告王明仁,男,住山阳区。被告程会营,男,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王明仁与被告程会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事人双方为王明仁与焦作市同鑫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而非原告所诉被告“程会营”,因此被告程会营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退还王明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惠芳第2页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