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与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现伟。被告: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义正。被告:杨静艳,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生。原告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以被告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阳县亿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杨静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0元,减半收取6380元,由原告河南民正畜牧业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飞代审 判员 耿 艳人民陪审员 许兴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