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丁汉利与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木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汉利,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木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一初字第01384号原告:丁汉利,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胡波,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木玲,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汉利与被告固镇县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木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汉利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汉利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汉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丁汉利负担。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