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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0049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00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7年10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4)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辉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领域大厦九楼楼梯间,将少量冰毒、半颗麻古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柳某。公安机关当场将两人抓获,并从柳某身上查获冰毒1小包,麻古半颗,经当场称重,收缴冰毒1小包净重0.17克、麻古净重0.03克。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经鉴定,查获物质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刑事技术照片,疑似毒品称重登记表,称重笔录,公安行政处罚材料,涉案财物目录,物证检验报告,尿样毒品成份检测报告,证人柳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4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