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淑芝。被告年某。原告张某诉被告年某离婚纠纷一案,因现原告没考虑稳妥,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