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林元君与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君,曾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林元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秀梅,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君与被告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君要求与被告曾秀梅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据此,原告林元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元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林元君负担。审判员  林振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