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2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林元君与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君,曾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2439号原告林元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曾秀梅,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君与被告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元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元君要求与被告曾秀梅在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据此,原告林元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元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林元君负担。审判员 林振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