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龙波与常君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波,常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陈龙波,男,1964年2月16日生。被执行人常君荣,男,1961年1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陈龙波与被执行人常君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由常君荣偿还陈龙波工程欠款29412元。申请执行人陈龙波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君荣偿还所欠工程款2941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君荣于2014年9月25日主动履行了29412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