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杭州恩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杭上行审字第32号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万强。委托代理人叶劲松、张熙,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恩蒂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YLONASNIKOLAOS。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杭公积金责(2013)24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杭州恩蒂服饰有限公司在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欠缴何朝彬等26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共计金额121060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杭余公积金催缴(2013)1号《住房��积金催缴通知书》,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至余杭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也未对上述欠缴金额提出异议。申请人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被申请人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余杭分中心为何朝彬等26位职工补缴上述期间应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21060元。该决定书公告送达被申请人。现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经催告后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杭公积金责(2013)24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杭公积金责(2013)24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 虹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