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刘四龙与孙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龙,孙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刘四龙,男,。被执行人孙永军,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四龙与被执行人孙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1)岳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XXXXX元及利息。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岳法执字第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