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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涧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华山路北段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1672558-4.法定代表人:刘亚林经理。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16995805-4.法定代表人:赵剡水经理。原告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洛阳市力能达蓄电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惠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