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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3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叶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3494号原告叶某,女,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