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津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津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50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津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冈南华江北劳动服务有限公司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