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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郭呈胜与茹启东、张式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呈胜,茹启东,张式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保字第66号申请人郭呈胜。被申请人茹启东。被申请人张式庆。申请人郭呈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式庆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郭呈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式庆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郭呈胜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