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杨士传与谯城区十河镇杨岗村民委员会、杨春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传,谯城区十河镇杨岗村民委员会,杨春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159-1号原告:杨士传。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410224906。被告:谯城区十河镇杨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杨岗。法定代表人:司德科,职务:主任。被告:杨春光。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810672139。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传诉被告杨春光、谯城区十河镇杨岗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传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杨士传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从顺第2页第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