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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易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易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某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婷、被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传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22日登记结婚。虽��两人认识一年多,但见面机会很少,并未建立起感情。因被告父母对原告很好,才选择与被告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很少关心,从未给家里花过钱,反而向原告要钱。原告怀孕后,发现被告与多个女孩有暧昧关系,为了挽救家庭,原告分别给这几个女孩打电话劝告后,原谅了被告。可是后来两人经常吵架,原告怀孕后,被告竟对原告大打出手。孩子出生后,被告仍然对家庭不负责任,婚后原告过得非常苦闷和孤独。更令原告难以启齿的是被告竟然背着家人吸毒,之后就与原告分居,多次无故殴打原告。原告多次想到离婚,但看到年幼的儿子,原告百般忍让,尽量避免发生吵架,希望被告能改变对原告的态度和改掉恶习。但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和进展,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的吸毒,甚至将工资存折抵押贷款用于吸毒。万般无奈被告的父母于2014年7月11日将被告送到洛南县��守所强制戒毒两年。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任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按工资的30%支付,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任某甲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恋爱长达两年之久,婚姻感情深厚,婚后互敬互爱,家庭和睦。离婚一定会伤害到孩子,双方应对孩子的未来考虑。双方之间虽有过争吵,但都是生活琐事,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并未分居,夫妻之间,原告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都是很好的。关于吸毒是答辩人交友不慎造成的,答辩人已主动到戒毒所戒毒,决心戒掉毒瘾,请原告放心。答辩人并未与多个女性有暧昧关系,答辩人对原告的感情是专一的。答辩人并未将工资抵押贷款用于吸毒,而是别人做生意用过答辩人的工资卡。婚后双方没有什么共同财产,洛南的房是答辩人与原告婚前答辩人父母买的,产权在父母名下。西安的房是���辩人与原告婚后答辩人父母为他们买的,产权也在父母名下。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尊重原告的选择。总之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22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0年4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睦。被告现因吸毒被收容于洛南县看守所强制戒毒两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任某甲离婚,被告任某甲不同意离婚。被告任某甲现虽因吸毒收容于洛南县看守所强制戒毒,但被告辩称其是主动来强制戒毒的,且为第一次强制戒毒。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吸毒系屡教不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够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尤其被告只要能够下定决心戒掉吸毒的恶习,多关心家庭,爱护妻子和孩子,夫妻关系仍有望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易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斌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人民陪审员  石书会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