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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73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XX军与卢丽环,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卢丽环,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7366号原告XX军,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燃,重庆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丽环,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映平(系被告卢丽环配偶),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0332272。法定代表人邹淑媛,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超,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军诉被告卢丽环、重庆天骄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XX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思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