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耿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