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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耿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