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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郑小玲,赖运海,赖科林与李琼珍,赖海婷,赖志威,赖云海,赖海倩,赖海蕾,赖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小玲,赖运海,赖科林,李琼珍,赖海婷,赖志威,赖云海,赖海倩,赖海蕾,赖莹,赖龙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小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赖运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赖科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琼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海婷,系赖坤荣、李琼珍的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志威,系赖坤荣、李琼珍的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云海,系赖坤荣、李琼珍的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海倩,系赖坤荣、李琼珍的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海蕾,系赖坤荣、李琼珍的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赖莹,系赖坤荣、李琼珍的儿。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赖龙胜。再审申请人郑小玲、赖运海、赖科林(简称郑小玲等三人)因与被申请人李琼珍、赖志威、赖云海、赖海婷、赖海倩、赖海蕾、赖莹(简称李琼珍等七人)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赖龙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茂中法民四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小玲等三人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开动提升机的人是赖坤荣,当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赖凤胜开动的提升机,原审以赖凤胜开动提升机的事实认为赖凤胜应当承担45%的责任,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的理由明显自相矛盾。(二)赖坤荣请赖凤胜做杂工,不是提升机操作工。(三)赖凤胜无重大过失,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赔偿均不是遗产,原审法院却将其作为遗产相互抵扣,适用法律不当。李琼珍是建造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赖凤胜的雇主,原审判决李琼珍等七人在赖坤荣遗产范围内赔偿郑小玲等三人,明显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赖龙胜提交意见称: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再审,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致害责任纠纷。赖凤胜、赖龙胜以领取日工资的形式为赖坤荣建造楼梯屋提供劳务,赖坤荣是接受劳务方,赖凤胜、赖龙胜是提供劳务方。因此,双方所形成的应是一般雇佣关系。赖坤荣、赖凤胜二人于2012年6月24日下午在涉案在建楼房三楼因吊机倾覆而坠落地面当场死亡。据郑小玲等三人称,事发当日即由东镇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取证,次日由东镇司法所进行调解,相关资料反映肇事吊机系雇主赖坤荣家庭自用机械、赖凤胜系赖坤荣雇来“砌楼梯间的”。在没有其他人在事发现场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定赖凤胜与赖坤荣当时达成了代为操作吊机的口头合同并实际操作吊机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赖凤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一方以赖凤胜提供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减轻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赖凤胜提供劳务系接受雇主赖坤荣的指示,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赖凤胜在执行指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认定赖凤胜对雇主赖坤荣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亦理据不足。此外,赖凤胜在受雇为涉案在建房屋提供劳务的活动中死亡,赔偿责任的主体应以该在建房屋的所有人承担。如涉案在建房屋是以赖坤荣全家的名义共同建造,由家庭共同所有,则李琼珍等七人均应作为赔偿责任主体,赔偿的财产范围不应以赖坤荣的遗产为限;如涉案在建房屋是以赖坤荣或赖坤荣夫妻的名义共同建造,则涉案在建房屋作为李琼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琼珍的赔偿责任不应以其所继承的赖坤荣的遗产范围为限,赖志威、赖云海、赖海婷、赖海清、赖海蕾、赖莹的赔偿责任应以各自继承赖坤荣的遗产范围为限。原审判决在对涉案在建房屋建设主体未予查明的情况下,认定李琼珍等七人在继承赖坤荣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基本事实不清。综上,郑小玲等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田 剑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