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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刑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某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秦刑终字第20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审理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4)昌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祥才审判员  张国森审判员  张贵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