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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龙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3月25日生。被告:白某某,男,1983年8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志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