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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章海涛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涛,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633号原告章海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1049元,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147元;2、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1049元的价格通过京东商城网站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富士施乐(FujiXerox)M158ab黑白激光多功能一体机一台。该一体机于2014年8月12日送至原告指定的收货地址处。原告支付上述货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在京东商城网站填写售后服务单,以该一体机打印卡纸、复印不完全、扫描出现黑块为由申请以上门取件的方式退货。该服务单的跟踪信息栏中显示2014年8月12日该服务单已申请成功,待售后审核中;2014年8月29日原告退货申请的服务单审核不通过;该服务单的售后服务进度条显示为提交申请、京东审核不通过。该一体机现仍存放于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处,保存完好。判决结果及理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举证及质证,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网上订单、发票等为证,其中该网上订单经原告当庭登陆京东商城的方式向法庭出示,且网页显示内容与原告所提交的打印件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采用网络方式销售案涉商品,原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依法无需说明理由。原告以当庭登陆京东商城的方式向法庭出示售后服务单的相关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原告确已于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通过京东商城的网上售后服务申请退货并未获通过亦未向原告提供退货地址。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退还货款104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请求赔偿3147元,因原告仅提交文字偏斜、部分字体变形的打印测试页及复印页,无证据证明打印自案涉一体机,亦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原告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8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章海涛货款1049元;二、驳回原告章海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章海涛负担20元,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苏 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静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