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睢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根生审判员 王凤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