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8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翟金伶与黄尚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金伶,黄尚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8056号原告翟金伶,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会丽,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被告黄尚启,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金伶与被告黄尚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金伶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金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金伶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苏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