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2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唐某某诉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邹 莹审 判 员  刘 芸人民陪审员  许维慧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