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民申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易际庆与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易际庆,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2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易际庆,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天胜,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易际庆因与被申请人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易际庆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圣海公司的身份是伪造的,终审后易际庆发现该证据已向日照市岚山区公安分局报案,该证据证明圣海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4年被吊销,其没有能力对外主张权利。2、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没有证据证明圣海公司是适格的权利人,涉案单位该笔债权是寿光市银桥鱼粉饲料厂拖欠寿光市渔业集团总公司联营冷藏厂的,后该冷藏厂改制由其法定代表人刘天胜购买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此后1999年6月刘天胜等人才注册成立圣海公司。圣海公司是否受让冷藏厂的该笔债权,原审法院没有查清。(2)原审证据不足于证明易际庆是适格的债务人,易际庆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该笔欠款存在,只能是寿光银桥鱼粉饲料厂的欠款,而不是易际庆个人的欠款,在该笔业务中易际庆没有参加任何的交易活动。(3)圣海公司索要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原审认为该案因有证人证明寻找债务人易际庆的事实,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圣海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是编造的,代理人不可能是圣海公司的员工。4、原审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名为合议庭,实为主审法官一人审理。5、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行为。原审中易际庆提供了证据,证实其在整个买卖合同中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但二审法官仍然视而不见,故应承担枉法裁判的责任。被申请人圣海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圣海公司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虽然圣海公司2004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直到本案起诉时仍没有清算,也没有注销,因此圣海公司有权进行追索债权的诉讼。2、圣海公司享有该案债权是确定无疑的,对于该问题一、二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多次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易际庆是本案债务人,其任何抵赖都是徒劳的。3、本案所涉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4、圣海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是合法真实的,是经过相关部门核准的,易际庆称是变造的是捏造事实。5、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代理人适格,法庭组成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案件事实多次开庭调查质证,确认无疑后才判决。不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易际庆的再审申请应依法驳回。本院认为:1、关于新证据问题。易际庆主张的新证据,是本案终审判决后,易际庆向日照市岚山区公安分局以刘天胜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为由报案,其主要反映圣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胜,变造企业机构代码,而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04年被吊销,其没有能力对外主张权利。该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2、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1)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1998年9月5日,寿光市羊口渔业集团总公司联营冷藏厂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圣海集团寿光联营冷藏厂,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天胜,1999年5月20日,山东圣海集团公司与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所属的山东圣海集团寿光联营冷藏厂资产出售给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并约定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承继寿光联营冷藏厂所有的债权债务,并在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1999年6月22日,寿光市圣海水产工贸有限公司经寿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仍为刘天胜。虽然该公司2004年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但其至今未清算,也没有被工商部门注销,其仍然有权进行对外追索债权的诉讼。(2)易际庆虽然是寿光市银桥鱼粉饲料厂法定代表人,但其仍然有权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涉案的两份合同签订人是易际庆,出具的欠条上也有易际庆的签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易际庆应对其本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原审判决易际庆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并无不当。3、关于原审判决适用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的问题。易际庆虽主张圣海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是编造的,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理由不予支持。4、关于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根据一、二审庭审笔录记载,本案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当庭宣布合议庭成员,庭审时合议庭成员全部参加,且一、二审均经过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确认的情形。易际庆虽主张该事由,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形存在。综上,易际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易际庆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