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鄞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