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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朱丽颖,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