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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5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高友君与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君,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5473号原告高友君,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甲28-1。注册号110108010983816。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君诉被告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友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友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高友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翠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