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54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高友君与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君,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5473号原告高友君,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雪娟,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艳霞,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甲28-1。注册号110108010983816。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友君诉被告锦绣年华(北京)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高友君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友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高友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翠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