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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健与杨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杨林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3244号原告王健,男,生于1980年,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陈绍康,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林林,女,年龄民族籍贯均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杨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4年9月26日以被告已杨林林主动偿付所欠原告之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黄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