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婷辉与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婷辉,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782号原告石婷辉,女,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满。被告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彦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石婷辉申请撤回对上列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婷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