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世平与傅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平,傅林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33号原告:高世平,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桃江县。委托代理人:杨亮,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林,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平诉被告傅林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世平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世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林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平撤回对被告傅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莘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金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