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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498候继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候继伍,侯继奎,侯继才,王延博,胡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谷山路88号。负责人:段海臣,行长。被执行人:候继伍,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侯继奎,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侯继才,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延博,男,198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胡凤霞,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候继伍、侯继奎、侯继才、王延博、胡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商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9586.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吴兆宽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广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