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蒙立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立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立强(曾用名蒙日荣),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唐霭涛,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昌照,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4)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立强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立强及其辩护人唐霭涛、杨昌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朔良派岀所民警王某接到报案后与协警廖某赶往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灵龙街上黄某甲家,发现被告人蒙立强抱一台电视机正往门口走,王某即表明自己是民警的身份,被告人蒙立强见状将电视机放在地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剌向上前抓捕的民警王某、廖某后逃离现场。王某的警服被剌烂,胸口被划伤,廖某右胸口、左手手背及左手臂关节处被剌伤。经鉴定,廖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立强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蒙立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辩护人唐霭涛、杨昌照提出:1、被告人蒙立强当庭态度好,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蒙立强入室盗窃后被发现在门外持刀抗拒抓捕,属于抢劫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朔良派岀所民警王某接到报案后与协警廖某赶往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灵龙街上黄某甲家,发现被告人蒙立强抱一台电视机正往门口走,王某即表明自己是民警的身份,被告人蒙立强见状将电视机放在地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剌向上前抓捕的民警王某、廖某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的警服被剌烂,胸口被划伤,被害人廖某右胸口、左手手背及左手臂关节处被剌伤。经鉴定,廖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廖某的报案陈述;2、证人韦某、文某、蒙某、廖某丰、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蒙立强的供述与辩解;4、抓获经过;5、现场勘査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辨认笔录;8、照片说明;9、田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10、田东县朔良卫生院门诊病历;11、被告人蒙立强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立强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立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蒙立强的辩护人唐霭涛、杨昌照提出:1、被告人蒙立强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2、被告人蒙立强入室盗窃后被发现在门外持刀抗拒抓捕,属于抢劫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蒙立强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蒙立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杨本干代理审判员 苏北海人民陪审员 向智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向治朝 更多数据: